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武德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陳育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4385-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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