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李威震(即李亨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00號公示催告。
二、按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
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
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
之末日。又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
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1條第2項、第122條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公
告,因申報權利之末日正值114年2月底,無相當日,以該月
末日即2月28日為最末日,適逢假日順延,於114年3月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5855-1 1 1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