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徐嘉立(即麥慎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0NX221214 0 1 59 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1NX281982 0 1 99 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69488 2 1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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