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呂瑞琴
代 理 人 呂瑞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336488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823372 1 16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277365 1 26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08311 1 34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116598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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