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538號
TPDV,114,除,538,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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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侯丞姿(即呂秀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43238-9 1 331 00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51948-0 1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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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