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侯丞姿(即呂秀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43238-9 1 331 00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51948-0 1 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