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525號
TPDV,114,除,525,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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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德
代 理 人 梁嘉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⒈ 大振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適銘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民國113年11月5日 1萬5495元 176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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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振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