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516號
TPDV,114,除,516,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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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陳怡嵐
代 理 人 陳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11398-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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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