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Centurylink Communications,LLC
法定代理人 Andrea L. Genschaw
代 理 人 范家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絡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世紀聯合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106-NY-0000001 1 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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