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張祐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6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王倚惠 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行 113年11月15日 新臺幣2萬772元 8497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