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陳雲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48897-7 1 36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77830-9 1 7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103819-6 1 2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69036-2 1 308 00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11264-0 1 36 006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44475-0 1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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