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吳宗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9412 3 1 1000 002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9413 5 1 1000 003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9414 7 1 1000 004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9533 5 1 1000 005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9534 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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