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47號
TPDV,114,除,447,202504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徐淑靜

代 理 人 潘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16061-5 1 2141.3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