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徐淑靜
代 理 人 潘凱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16061-5 1 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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