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99號
TPDV,114,除,299,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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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蔡佳君

代 理 人 林琦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英屬維京群島商心動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盧偉雄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6月4日 23,800元 HP0445794 英屬維京群島商心動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盧偉雄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6月4日 23,800元 HP044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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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心動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