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64號
原 告 張子治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
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
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狀程式與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492條第2項,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亦準用之。又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於被告欄位臚列「許獻中、林上紘、張其元、林裕國、戴
雨金、施雅鳳、鄭宜婷、熊原裔、Harvest Global Holding
Ltd.」,漏載被告「Harvest Global Holding Ltd.」的代
表人即法定代理人暨其住所或居所,且對於各被告的地址僅
載「詳卷」,然113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刑事卷宗內並無被
告「Harvest Global Holding Ltd.」的地址,其對於當事
人之記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
定。又前開起訴狀記載被告多人,而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整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未
載明各被告應給付金額(或載明被告連帶給付、或共同平均
給付之意旨),其起訴請求裁判事項亦有不明。再者,前開
起訴狀於事實及理由欄位僅略載「詳如告訴狀及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然該起訴狀並未附上任何告訴
狀、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其並未表明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具狀
補正附件所示事項,並應依本裁定所附附表一、附表二作整
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餘整理書狀與證據
編列編號之注意事項,應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節股
提出書狀、書證與聲請調查證據配合事項」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件:
一、被告「Harvest Global Holding Ltd.」部分:應先確認此
被告之正確名稱為何,原告欲起訴者究竟為「Harvest Glob
al Holding Ltd.」還是「Harvest Global Holding Pte Lt
d.」(此二名稱為不同的公司,原告應指明欲起訴者究竟為
何人)?確認被告公司正確名稱後,應查報下列事項:
㈠此外國公司是依據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設立,其中文翻譯名稱
為何。
㈡此外國公司的最新登記資料。
㈢此外國公司的設立地址、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㈣此外國公司之代表人即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應查報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勿略)與住所或居所地址。
二、釐清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方式:因原告所列被告有多人,應
陳明是要求被告每個人各自給付不同金額(則原告應該指明
各被告各應給付的具體金額為何)?抑或是共同平均分攤給
付310萬元(但310萬元無法被9人整除,如何均分原告應說
明)?還是要被告全部人員連帶給付?並應依照原告請求意
旨更正訴之聲明第一項。
三、原告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就不同被告其具體的
侵權行為為何、原告對之主張的請求權、連帶請求的依據與
各項事實的相關證據,應一併依本裁定附表一之格式整理。
就原告自己交付金錢的詳細情況,應依本裁定附表二格式整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