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特別代理人 許智翔
被 告 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嘉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詹連財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
參佰伍拾參萬肆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萬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八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
內,與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萬捌仟元為被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參萬
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和公司)及許智翔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安和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與原告簽立預售不
動產附買回契約書,原告並已支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
3,000萬元至安和公司指定之履約信託專戶,嗣安和公司逾
期未買回及履行交屋義務,致原告受有3,000萬元及附加利
息之損害。嗣原告與安和公司於109年9月14日簽立協議書(
下稱系爭協議書),邀同許智翔、許界謀為連帶保證人,約
定安和公司分期償還3,000萬元及週年利率8%之約定利息,
安和公司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2張,並約定倘任一支票
有退票之情形,願支付以每張支票面額金額週年利率20%之
違約金。詎安和公司僅兌現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支票,附
表編號4至12所示之支票均遭退票,安和公司尚積欠原告33,
534,000元(本金2,550萬元、利息267萬元、違約金5,364,0
00元),以及本金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
8%之利息。爰依系爭協議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詹連財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
謀遺產範圍內,與安和公司、許智翔連帶給付原告33,534,0
00元,及其中2,55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則以:原告並未舉
證已經交付3,000萬元價金予安和公司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安和公司、許智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協議書、預售不動產附買
回契約書、連帶保證契約書、退票及理由單、請款單及存摺
匯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至23頁、第25至29頁、第30
頁、第31至39頁、第81至82頁),堪信為真實。
㈡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雖抗辯原告並無交付3,0
00萬元價金予安和公司,惟此部分原告已提出請款單及存摺
匯款明細,足證原告確實有交付3,000萬元價金予安和公司
,上開所辯,自難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詹
連財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安和公司
、許智翔連帶給付原告33,534,000元,及其中2,550萬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4日(見本院卷第61頁、第
6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原告與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均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安和公司、許智翔部分,
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金額(含稅) 票面金額 懲罰性違約金(20%) 1 150萬元 3,000萬元8%5/12=100萬元 250萬元 未退票無違約金 2 150萬元 2,850萬元8%1/12=19萬元 169萬元 未退票無違約金 3 150萬元 2,700萬元8%3/12=54萬元 204萬元 未退票無違約金 4 150萬元 2,550萬元8%3/12=51萬元 201萬元 201萬元20%=40.2萬元 5 300萬元 2,400萬元8%3/12=48萬元 348萬元 348萬元20%=69.6萬元 6 300萬元 2,100萬元8%3/12=42萬元 342萬元 342萬元20%=68.4萬元 7 300萬元 1,800萬元8%3/12=36萬元 336萬元 336萬元20%=67.2萬元 8 300萬元 1,500萬元8%3/12=30萬元 330萬元 330萬元20%=66萬元 9 300萬元 1,200萬元8%3/12=24萬元 324萬元 324萬元20%=64.8萬元 10 300萬元 900萬元8%3/12=18萬元 318萬元 318萬元20%=63.6萬元 11 300萬元 600萬元8%3/12=12萬元 312萬元 312萬元20%=62.4萬元 12 300萬元 300萬元8%3/12=6萬元 306萬元 306萬元20%=6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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