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4年度,35號
TPDV,114,重勞訴,35,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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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劉紹雄

王少均


原 告 潘志

詹義榮

李友正

葉作文
劉啓雄
梁進城

李德華
黃雲結
胡雲萍
邱垂達
潘政福
劉添順
陳承謀
黃武
宋鴻潤
謝龍順
李振山
李玉華
孫淑貞
劉增祿
邱吉品
陳照華
陳龍源
徐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如附表「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欄所示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
辯論及裁判而已,其訴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
,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是原告對被告之各別請
求,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
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金額,原應繳納各如附
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惟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各如附
表「暫免徵收」欄所示之金額,並扣除原告於起訴後各已繳
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故應徵各如附表「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限各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附表:(新臺幣)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價額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暫免徵收 暫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 劉紹雄 121萬8,067元 1萬3,078元 8,719元 4,359元 2,359元 2 王少均 176萬217元 1萬8,523元 1萬2,349元 6,174元 4,174元 3 潘志祺 183萬1,763元 1萬9,216元 1萬2,811元 6,405元 4,405元 4 詹義榮 253萬942元 2萬6,146元 1萬7,431元 8,715元 6,715元 5 李友正 211萬341元 2萬1,988元 1萬4,659元 7,329元 5,329元 6 葉作文 192萬9,718元 2萬107元 1萬3,405元 6,702元 4,702元 7 徐信飛 235萬6,327元 2萬4,364元 1萬6,243元 8,121元 6,121元 8 陳龍源 300萬3,847元 3萬799元 2萬533元 10,266元 8,266元 9 陳照華 120萬522元 1萬2,979元 8,653元 4,326元 2,326元 10 邱吉品 176萬570元 1萬8,523元 1萬2,349元 6,174元 4,174元 11 劉增祿 175萬5,784元 1萬8,424元 1萬2,283元 6,141元 4,141元 12 孫淑貞 243萬9,615元 2萬5,156元 1萬6,771元 8,385元 6,385元 13 李玉華 135萬8,807元 1萬4,464元 9,643元 4,821元 2,821元 14 李振山 286萬7,465元 2萬9,413元 1萬9,609元 9,804元 7,804元 15 謝龍順 194萬7,655元 2萬305元 1萬3,537元 6,768元 4,768元 16 宋鴻潤 294萬6,457元 3萬205元 2萬137元 10,068元 8,068元 17 黃武星 221萬8,620元 2萬2,978元 15,319元 7,659元 5,659元 18 李德華 142萬1,230元 1萬5,157元 1萬105元 5,052元 3,052元 19 梁進城 156萬2,291元 1萬6,543元 11,029元 5,514元 3,514元 20 黃雲結 154萬325元 1萬6,345元 1萬897元 5,448元 3,448元 21 胡雲萍 163萬8,871元 1萬7,236元 1萬1,491元 5,745元 3,745元 22 邱垂達 158萬223元 1萬6,741元 1萬1,161元 5,580元 3,580元 23 潘政福 122萬3,485元 1萬3,177元 8,785元 4,392元 2,392元 24 劉添順 189萬3,520元 1萬9,810元 1萬3,207元 6,603元 4,603元 25 陳承謀 158萬6,818元 1萬6,741元 1萬1,161元 5,580元 3,580元 26 劉啟雄 142萬1,230元 1萬5,157元 1萬105元 5,052元 3,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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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