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4年度,26號
TPDV,114,輔宣,26,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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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詹文煜
相 對 人 詹晉岳
上列當事人間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詹晉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詹文煜(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前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伊長子,罹患0000等症,致其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
足,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另選任伊為相對人之
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
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
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
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
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
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
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
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
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條之1準用同法第1111條及第11
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0000障
礙手冊為證,而本院於鑑定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臺北長庚
紀念醫院沈信衡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相對人對問
話多能回應,又鑑定人鑑定意見略以:相對人未滿周歲時即
發現有0000現象,4歲時就醫診斷為0000病患,高中以前均
以普通班級輔助00教學,高中則為00教育學校,畢業後免役
進入職場工作;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楚,情緒緊張,可切
題配合指令,但需予時間思考或引導,多在父母協助下進行
消費行為;綜合以上相對人之個人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
查、精神狀態檢查與心理評估結果,相對人為0000疾患,受
00影響,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能力屬「0000」,推
測其認知功能尚有變化可能等語,此有該院114年3月28日函
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本院114年3月2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
。本院綜合鑑定當日審驗聲請人之精神狀況,並採用前揭精
神鑑定報告書意見,認定聲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顯有不足,爰為聲請人輔助之宣告。
四、本院依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111條之1規
定,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及
聲請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相
對人之輔助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輔助人。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附件:輔助人對受輔助人之權利義務
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Ⅰ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 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00條(管理權及注意義務)



輔助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輔助職務。
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02條(受讓之禁止)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人之財產。

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03條(財產狀況之報告)Ⅱ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輔助人提出輔助事務之報告,並檢查輔助 事務或受輔助人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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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