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4年度,7號
TPDV,114,訴聲,7,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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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蕭秋媛



相 對 人 陳長榮


張若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出借相對人陳長榮購買如附表所示房地(
下稱系爭房地)之款項,當時除將系爭房地登記予相對人陳
長榮及相對人張若瑋(下合稱相對人,分則逕稱姓名)所有
,並為伊設定債權之擔保即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抵押
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且於系爭房地上亦有預告
登記,以限制相對人處分系爭房地之權利及保障聲請人對陳
長榮之債權,是聲請人與陳長榮間係借貸關係並有抵押權擔
保之。然陳長榮竊取伊之印鑑章、身分證偽造伊簽名之行為
冒名、違法塗銷系爭房地之系爭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之
行為,致伊對陳長榮之債權陷於無擔保狀態,債權顯著受損
。伊業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登記存在,由本院以11
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為免相對
人出售、處分系爭房地或再設定抵押權,令法律關係更趨
  複雜,爰聲請許可就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
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16日起生效施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準此,受訴法院以裁
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限於成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為
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
法須登記者,始有適用,若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非以物權關
係為訴訟標的,縱其聲明之內容或請求給付之標的物
  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者(例如:不動產
  ),因與上揭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能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
三、經查,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依聲請人在系爭事件之民
事起訴狀及追加聲明狀後,聲請人第一項訴之聲明為陳長榮
應返還其借款;第二項訴之聲明為確認系爭抵押權登記存在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確認訴訟,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為抵押債權是否清償之存否事實,上開兩者均非基於
物權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
  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0萬分之8035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全部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地下一層) 44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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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