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903號
TPDV,114,訴,903,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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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呂少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柒仟零玖拾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肆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渠等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10條第2項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頁、第81頁),
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月30日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另卡號:0000000000000000為帳
單分期之虛擬卡號),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15條、第23條第1項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外,另應繳付按循環信用
利率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截至113年6月25日為止,共累積消
費記帳新臺幣(下同)5萬7,522元(其中5萬3,491元為消費
款、2,83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
他費用)未為給付,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另被告於112年3月2日經由電子授權
驗證(IP資訊:112.78.87.16)向伊借款46萬元,約定自11
2年3月2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
至113年2月14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本金41萬5,
885元未還,故被告除應清償前開積欠款項,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等語。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 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 、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 書暨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95 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及申貸借款,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信用 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與方式 1 信用卡 57,522元 53,491元 15% 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2 小額信貸 415,885元 415,885元 10.6%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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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