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4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哲銘
被 告 羅仲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壹仟肆佰零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本院卷第21頁、
第27頁)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
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件訴訟
有管轄權。
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與原
告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民國112年8月
12日將花旗銀行在臺之消費金融業務(含消費金融相關之一
般存匯業務、信用卡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及保險代理人業務
等)相關資產與負債,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與原告,由原
告承受,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12月22日
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核准在案,是花旗銀行分
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原告概括承受,併予
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3年11月間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
得持原告發行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
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並約定被告如未於
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
,依約應給付原告前述信用卡帳款之循環信用利息;並約定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
遲延還款時,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依序為新臺幣(
下同)300、400、500元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止
。詎被告逾期未繳款,截至本筆債權結算日即起訴日114年1
月24日止,被告尚有信用卡應繳款項未依約清償共計48萬2,
175元,其中尚欠本金41萬9,919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5
萬5,514元、已結算未受償費用共6,742元(含逾期違約金1,
200元、國外消費手續費42元及年費5,500元)及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二)被告復於105年3月間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嗣於
112年1月間與原告簽訂滿福貸信用額度/調整申請書,申請
貸款110萬元,分84期,貸款動用利率為週年利率5.99%;並
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且遲延還款時,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依序為300
、400、500元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止。詎被告
逾期未繳款,截至本筆債權結算日即起訴日114年1月24日止
,被告尚積欠原告共計106萬9,227元,其中尚欠本金100萬0
,381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6萬7,946元、已結算未受償費
用共9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使用契約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滿福貸申請 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信用卡帳 單、信用貸款帳單、貸款撥款明細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3至84頁),內容互核相符,堪以採 信,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期間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48萬2,175元 41萬9,919元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2 小額信貸 106萬9,227元 100萬0,381元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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