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7號
TPDV,114,補,937,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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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永瀚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吉


被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866,03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
告請求之金額107,866,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71,0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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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瀚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