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26號
TPDV,114,補,926,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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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一澤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被 告 青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465元(含加計至起訴前
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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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