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劉秀珍
楊岱欣
楊育欣
楊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鳳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0萬元及自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