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01號
TPDV,114,補,901,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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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盧奕中
被 告 晟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萬4,764元(計算式:本金
529萬6,155元+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同年3月27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4萬8,609元=534萬4,7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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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