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黃姿燕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韓昌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雅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