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陳美月即冠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660,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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