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堡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富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60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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