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86號
TPDV,114,補,886,202504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阮清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妍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8,4
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