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85號
TPDV,114,補,885,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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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林金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雪芬、李文健、劉芬卿劉璟旻間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18,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9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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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