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江慈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複代理人 潘邑鳳律師
被 告 江支爽
江瑩娉
江瑋鑾
江璧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耕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1,028元(計算式:
875,257元×4=3,501,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6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