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52號
TPDV,114,補,852,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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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子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8
90,47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
利率2.31%計算,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
35%計算之利息及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25,890,474元,
及自113年3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25日止之利息計算,
即26,555,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22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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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