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32號
TPDV,114,補,832,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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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嘉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彬

訴訟代理人 林尚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調解(本院114年度店司調字第74號),惟兩造經到
院調解不成立,應以調解聲請視為起訴,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
元,扣除已支付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019元(計算式:14,019-2,000=12,019)。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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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