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05號
TPDV,114,補,805,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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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鼎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達
訴訟代理人 呂立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
萬0,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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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