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04號
TPDV,114,補,804,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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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馬睿

訴訟代理人 蘇軒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承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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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