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崎伸滋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霖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9萬9,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1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