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73號
TPDV,114,補,773,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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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蕭陳亥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一、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
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又按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
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
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
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其已撤銷贈與如附表二
所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予訴外人蕭智
(原名蕭炫杉)之意思表示,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
度司執字第53021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
行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04年3月19日止為新臺幣
(下同)5,660,5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元以下四
五入),執行標的為蕭智斌如附表二之保險契約債權,其
價值合計2,025,3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審閱無訛。是本件執行標的
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執行標的物之價值核定為2,025,37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1,852,738元 1 利息 1,852,738元 91年6月19日 114年3月19日 (22+274/365) 8.25% 3,477,462.33元 2 違約金 1,852,738元 91年2月17日 114年3月19日 (23+31/365) 0.4125% 176,427.61元 小計 3,653,889.94元 項目2 請求金額 76,954元 1 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 76,954元 76,954元 小計 76,954元 合計 5,660,536元                    
附表二:(新臺幣)
保單名稱/保單號碼 保單解約金 已得請領生存保險金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0000000000) 1,829,000元 100,000元 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0000000000) 無 無 21世紀終身壽險 (0000000000) 96,373元 無 合計 2,025,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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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