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瑕疵修補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68號
TPDV,114,補,768,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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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俊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男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瑋杰城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8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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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