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0號原 告 楊宗翰 被 告 汪祥龍 洪妍溱(原名:洪曼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萬9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5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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