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60號
TPDV,114,補,760,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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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楊宗翰

被 告 汪祥龍

洪妍溱(原名:洪曼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萬975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萬75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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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