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28號
TPDV,114,補,728,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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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鄭勝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林志厚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
0,91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058元,共計3,782,96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5,84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5,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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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