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02號
TPDV,114,補,702,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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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方效慈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被 告 丁瑟琴
吳德祿
章丁麗
永兆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侑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6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萬6,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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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兆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