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63號
TPDV,114,補,663,202504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放大境規劃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賢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王怡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佳陵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03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放大境規劃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