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Tina Chiang
API Accounting Tina Chiang Accountancy Corp.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 告 凃進益
王麗珠
Pretty Pearl Dynasty Inc.
Majestic Asset Management LLC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之外國民事判決為給付金錢之判決,故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外國民事判決命被告給付
之金額折合起訴時新臺幣數額為斷,而該外國民事判決命被告應
給付原告美金11萬1,832.27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4年2月25日臺
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855元)
折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萬4,249元
元(計算式:11萬1,832.27×32.855=602,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4,5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