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吳菁華
被 告 何舜生
尚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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