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78號
TPDV,114,補,1078,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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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黃祐謙黃昱暢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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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