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60號
TPDV,114,補,1060,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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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李東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央信託局等間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萬元(即依原告民國113年12月30日書狀記載求
償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
二、原告應補正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就本件起訴
主張之相同事實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明,抑或
原告已經請求賠償,但遭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賠償義務機
關自原告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
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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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央信託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