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顏麗明
林曉婷
林文光
林文智
林文達
林施桂英
顏秀貞
顏秀玲
顏秀惠
顏朝偉
顏潘阿美
顏璽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玓律師
被 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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