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35號
TPDV,114,補,1035,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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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洪誌謙
洪崇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葉奕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於原告2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之同時,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
依原告提出兩造簽訂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嗣後簽署之協議
,系爭不動產買賣總價為2550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2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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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