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28號
TPDV,114,補,1028,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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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顏婕安
上列原告因給付加盟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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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