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02號
TPDV,114,補,1002,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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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珮珊(原名:吳麗瑩吳宜樺吳宜華)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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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