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3號抗 告 人 梁敏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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