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93號
TPDV,114,聲,93,202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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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號
抗 告 人 梁敏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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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